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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十一运会官方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10-05

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 

无线电安全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十一运会相关区域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十一运会期间凡拟在十一运会相关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十一运会组委会信息技术部提出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申请。组委会经确认申请单位身份后,会同山东省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频率指配、审批。 

 

  第四条 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在使用之前应当将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济南赛区检测点设在运动员村商业街18栋1楼东端,其它赛区检测点由当地组委会确定),由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测试;对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与无线电管理部门预约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粘贴“十一运会无线电台使用证”专用标签,方可在十一运会相关区域使用。 

 

  第五条 公众移动通信手机、计算机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毫瓦以下的汽车遥控钥匙以及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无需粘贴专用标签,但应当遵守赛场安全保卫规定。 

 

  除上述设备以外的其他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409兆赫公众对讲机、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以及卫星移动电话等,未经许可不得在赛场和控制区使用。 

 

  第六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十一运会组委会信息技术部提出干扰申诉,组委会信息技术部应及时与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协调予以排除。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十一运会相关区域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对干扰十一运会活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手段或技术措施对其无线电发射或辐射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强制拆除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五)关闭、查封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其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恶意干扰影响十一运会各项活动顺利进行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协助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运会比赛和各项重大活动的安检工作中,只允许粘贴“十一运会无线电台使用证”专用标签的设备进入场馆与控制区。当无线电管理部门监测定位到恶意干扰源公安机关要果断处置,及时取缔干扰源,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编辑:胡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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