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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运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十一运官方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
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一运会)的社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是接受社会向十一运会捐赠的唯一机构,捐赠业务具体由组委会社会捐赠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原则;
  2、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专款专用的原则,捐赠款项和物品主要用于弥补全运会办赛经费不足,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捐赠工作包括现金、物资以及捐赠物资的变卖收入、捐赠资金利息收入以及义演、义卖、义赛、义展(销)、义诊收入等。
  第五条 社会捐赠工作实行统一接受、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组委会社会捐赠办公室负责捐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协议的签订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十一运会名义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经批准开展捐赠活动的,须将捐赠所得全部上缴组委会社会捐赠办公室。
  第六条 组委会社会捐赠办公室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社会捐赠回报方案》的规定给予捐赠十一运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相应的回报。
  第七条 组委会社会捐赠办公室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公布捐赠人的单位及姓名。
  第八条 组委会社会捐赠办公室 收到捐赠款项后,按汇款单位名称或捐款人姓名开具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并将收据及捐赠证书及时寄送捐赠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捐赠物资必须是十一运会所需要的,且符合该物资相应的国家标准,并出示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交由组委会社会捐赠办公室登记造册并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物资交接清单。
  第十条 捐赠物资按下列方法计价:捐赠方提供有效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效凭证的,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组委会社会捐赠办公室须对捐赠财产专账核算。建立捐赠财产分类登记账册,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处置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海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捐物,由组委会社会捐赠办公室统一向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十一运会捐赠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十一运会的支出,以及为十一运会募集资金而举办的有偿义演、义卖、义赛、义展(销)、义诊等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十一运会组委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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