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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决赛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十一运会官方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0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 

游泳决赛补充通知 

  

各参赛代表队: 

  第十一届全运会游泳决赛于2009年10月17日至24日在济南奥体中心游泳馆举行。为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第十一届全运会组委会竞赛部同意,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名 

  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决赛要求,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参赛。(详见国家体育总局网:关于做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决赛网络报名工作的通知) 

 

  二、报到时间及地点 

  (一)技术官员、裁判长、副裁判长请于2009年10月12日,裁判员于10月13日(裁判员自带白鞋及游泳竞赛规则),仲裁人员、调研人员于10月15日到山东东方大厦报到。地址:济南市经七路263号。 

  (二)各参赛代表队请于2009年10月14日到全运村报到。 

  (三)技术官员、裁判员、仲裁人员、调研人员及各参赛代表队请于10月7日前将抵达济南的日期、车次(航班)、时间、人数和联系人手机号等信息,传真至十一运游泳竞委会后勤接待处,以便安排接站。 

  (四)按照十一运组委会要求,各参赛代表队要按时报到、离会。对提前到会、延期离会的,不予接待。 

 

  三、经费 

  根据《第十一届全运会竞委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十一运组发【2009】16号)和《关于各代表队随队超编人员收费标准的通知》(十一运组办发【2009】61号)的有关要求,将参赛经费规定如下: 

  (一)各代表队在编人员(10月14日至10月25日)每人每天缴纳伙食费90元,不足部分由组委会承担。西部地区代表队在编人员免费。 

  (二)超编人员费用自理,每人每天缴纳伙食费160元,住宿费150元,赛事观摩费、交通费、制证费等120元,合计每人每天缴纳430元。超编人员不超过在编人员的40%。 

  (三)各参赛代表队报到时一次性缴清各项费用。赛事期间不办理退伙、退房、加伙、加房等手续。 

  (四)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往返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中途无故停留、绕道所增费用自理。 

 

  四、返程车票 

  比赛于10月24日结束,请各参赛代表队认真填写《第十一届全运会游泳决赛返程车(机)票预订单》,于10月7日前传真至十一运游泳竞委会后勤接待处。赛事期间,一次性办理返程票务。 

 

  五、竞委会后勤接待处联系方式 

  (一)传真:   0531—61380425 0531—61380427。 

  (二)山东东方大厦:  曹印芳,电话:13789827276 

  (三)全运村联系人:  张玉堂,电话:13969031102 

     张栋远,电话:13658608179 

 

  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第十一届全运会游泳决赛接站通知单 

  第十一届全运会游泳决赛返程车(机)票预订单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编辑:胡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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