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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保障体系
文章来源:十一运官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06-20

山东省科技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这也在于科技创新的保障体系日益健全。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科技创新的政策法规体系,在政策上保障了科技创新的地位。山东省以建立科技共享机制为核心,以资源系统整合为主线,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利用国际、国内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平台,为科技、经济长远发展与重点突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此外,还多方面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并加快对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这都为山东省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济南高新区科技园

(一)完善政策法规

科技创新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政策保障。近年来,山东省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纲要》及《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建立了党政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制度,形成了科技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200110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鼓励科技创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有效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技术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该条例对从事科技活动的主体进行鼓励,明确指出,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或者离岗期间不得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高等院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或者辞职,创办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保护专利申请人的权益

为了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516日第28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条例中明确指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协调处理专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处理、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就对专利申请人的权利有了有力的保护。该条例并明确规定了关于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处理与调解、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使专利申请和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大大调动了科技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3.规范技术市场

20045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技术权益。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条例对技术贸易结构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的一系列条件。创办人申请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者登记。技术贸易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其他主要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在此情况下,条例对技术交易作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该条例对于如果违反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由相关行业组织责令停止技术经纪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技术经纪资格的,由相关行业组织撤销其技术经纪资格。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交易当事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技术市场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在实施技术市场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加快高新技术发展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59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储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各类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应当重点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不同高新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实行等级管理、动态考核。

同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放科技资源,设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和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承担重大科技研究的能力。境外、省外企业在本省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骨干企业可以建设面向行业服务的行业技术中心,增强重点产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行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重视研究推广应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投资融资、信息、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省规定的优惠政策。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扶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编辑:胡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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