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
文章来源:十一运会官方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9-20
全运会项目:19项
套路:12项 武术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缘起于我国远古祖先的生产劳动。人们在狩猎的生产活动中,逐渐积累了劈、砍、刺的技能。这些原始形态的攻防技能是低级的,还没有脱离生产技能的范畴,却是武术技术形成的基础。武术作为独立的社会文化现象,是同中华民族文明的产生同步的。武术萌芽于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时代,经常发生部落战争,因此在战场上搏斗的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比较成功的一击、一刺、一拳、一腿,被模仿、传授、习练着,促进了武术的萌芽。武术成形于奴隶社会时期。夏朝建立,经过连绵不断的战火,武术为了适应实战需要进一步向实用化、规范化发展,夏朝时期的武术活动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发展:一、军队的武术活动,二、以武术为主的学校教育。 竞赛办法:循环赛、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3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每场比赛开始前,运动员互相行抱拳礼;宣布结果时,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先互相行抱拳礼,再同时向台上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员回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回礼。弃权行为:禁击、得分部位;禁击,后脑、颈部、裆部;得分,头部、躯干、大腿、小腿。 一、武术套路 (一)拳术设其他传统拳,即流行于各地、除规则规定的自选拳术内容以外的拳术(如形意、八卦、意拳、八极、地躺、醉拳等)、南拳、各式太极拳三项。器械设长、短、软、双器械四项。对练设一项,2-3人均可,男、女可混编。比赛在长14米,宽8米的地毯上进行。 1、刀、枪、剑、棍、南拳、太极拳等评分扣分标准: 动作规格的分值6分;劲力协调的分值2分; 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的分值2分。 2、扣分,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分别给予扣分,每次扣0.1以上,有些严重不符者,最高一次可扣2分。 3、其他项目和评分标准: 姿势正确、方法清楚4分; 劲力顺达、动作协调3分; 风格独特、内容充实2分; 精神贯注、节奏分明1分。 4、对练评分标准: 攻防合理,方法准确4分; 动作熟练、配合严密3分; 内容充实、结构紧凑2分; 意识逼真、风格突出1分。 (二)竞赛中的服装、礼节、进场、退场、起势、收势、计时与音乐 裁判员应穿统一服装,佩戴统一裁判标志。 在比赛时,运动员应穿比赛服、穿武术鞋或运动鞋。 运动员听到上场比赛的点名时和比赛后裁判长宣布最后得分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运动员应地场地的同一侧完成相同方向的起势和收势。如背对裁判长起势时,须并步收势后再转向裁判长,不允许边收势边转向裁判长。 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开始动作即为起势,运动员并步收势为结束。 规定套路按规定音乐配乐,时间3分钟至3分30秒。表演项目需配乐者,录音带自备。除规定套路外,其他项目时间均为3分钟至4分钟。 运动员须在赛前30 分钟参加检录,二次点名末到按弃权论。 三、场地、器械的规定 第一条 场地一个人的项目的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的边线,其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在场地的两边中间各做一条长30厘米、宽5厘米的中线标记。 集体项目的场地不受限制。 第二条 器械 一、扇子:全长为33厘米、宽2厘米。 剑采用金属剑,穗长略短于剑身。 四、评分标准与方法 第一条木兰 拳个人项目、集体项目评分标准 各项比赛的最高得分为10分,评分和扣分标准如下: 一、个个项目的评分与扣分标准 (一)、动作正确,方法清楚的分值为4分,不符则视轻重程度扣0.1-2分。 (二)、造型优美、舒展大方的分值为2分,不符则视轻重程度扣0.1-1分。 (三)、运劲顺达、动作协调的分值为2分,不符则视轻重程度扣0.1-1分。 (四)、特点明显,风格突出的分值为1分,不符则视轻重程度扣0.1-1分。 (五)、精神集中,舞乐和谐的分值为1分,不符则视轻重程度扣0.1-1分。 一、集体项目的评分标准 (一)、内容的评分:内容充实、木兰拳的风格和特点突出。此项分值为4分。 (二)、质量的评分:动作正确、姿势舒展、动静分明、精神贯注、技术熟练。此项分值为3分。(规定套路此项分值为4分)。 (三)、配合的评分:动作整齐、舞乐和谐、服装统一。此项分值为2分。 (四)、编排的评分:编排新颖、队形多样、变化有序。此项分值为1分。(规定套路没有此项分值) 第二条 其它错误的扣分标准 一、 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该套路不予评分。 二、遗忘,比赛中每出现一次遗忘现象扣0.1至0.3分。 三、器械(变形、折断、掉地)、服饰影响动作每出现一次失误扣0.1至0.4。 四、推动稳定性,每出现一次晃动或附加支撑扣0.1至0.3分,每出现一次倒地扣0.5分。 以上四种错误扣分,均有裁判员执行。 五、重做 1、运动员因额观原因造成比赛中断,可申请重做一次,不予扣分。 2、运动员在比赛进行中因受伤中断比赛,经简单治疗即可继续比赛的,可申请重做,但应扣0.5分,如果不能继续比赛,则按弃权处理。 3、运动员因失误,动作遗忘或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者,可申请重做,但应扣1分。 六、规定套路时间以规定套路规定时间为准,每超过或少于规定套路时间满1秒至5秒扣0.1分,一次类推。 七、规定套路每遗漏、增加或改变一个动作扣0.3分。 八、动作方向与规定不符,超过45度以上(含45度)每出现次扣0.1分。 以上四种错误扣分,均有裁判长执行。 第三条评分办法 一、裁判员评分 裁判员根据运动员(队)的技术水平,按照竟赛项目的评分标准扣分,在各类分值中减去错误动作的扣分,即为运动员(队)的得分。 二、应得分的确定 1、去掉裁判员所评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余者评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2、运动员的得分应取小数点后的两位数。 三、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数中再加扣除裁判长对其它错误的扣分数,即为运动员最后得分。
编辑:曹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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